舌頭.bmp 

note:美好的瞬間。

 

 

 我故意起了一個相反的標題,

前一陣子對死刑的處理沸沸揚揚,好吧也許沒有狒狒至少有猩猩吧(不好笑)

這裡摘錄幾段白冰冰在新聞上說的,我是懶得附網路新聞址,因為它不久後總會被清空掉,

一聽到法務部要廢死刑,白冰冰氣炸了!她再說重話,如果多數民意盼廢除死刑,她願意切腹自殺。她說女兒白曉燕慘遭撕票,在位者根本無法體會受害家屬的痛。

 白冰冰說她願意當劊子手,苦讀考法警,專門負責執行死刑,甚至如果兩黨都贊成廢死刑,她還要自組正義黨,就是要為台灣人討公道。為了爭人權,法務部已經4年沒有執行死刑,44名死刑犯還在等待,就有法官嗆聲,不執行為何還要他們判死刑。

失去女兒白曉燕超過13年,藝人白冰冰一直都強烈反對廢除死刑,面對法務部將在民國100年的11月底廢除死刑,白冰冰語多無奈。

白冰冰:「其實現在判死刑很不容易,殺死人也不用判死刑,判死刑要累積很多很多壞事,那做了那麼多壞事,都不用判死刑,那很多小事大家就不要計較?那這樣子的話,就很無奈的,警察、法官、檢察官都可以撤了,都廢了。」

還有某新聞訪問的一位(抱歉,我忘記是什麼罪名)犧牲者的父親,他說:人權是保障受害者的,不是保障兇手的,所以他堅決要維護死刑。在看這些新聞的時候,我首先做了一件老樣子的事,把自己先隔離開善惡這個陳舊的選項,也不一定要站在哪邊,我只先敘述被選擇的狀況。在那之前倒是讓我想到了某位講師說到的事情,他說他曾問學生是否要廢除死刑,有三個人舉手說要廢除,他們他們為什麼?其中一人說要他們比死更慘!

這是一種天性,或者說是後天天性。

我們雖然不善於承認,但是我們的確受中華文化影響很深,即便它有部分是迂腐的。

先舉個例子,在以前的中國是不存在著坐牢的,因為中國認為坐牢並不算是實際的懲罰,必須要留下一點什麼才算是懲戒,不論是疼痛和器官或者是金錢,關進去只是等候審判,至於被關多久,完全是沒有考慮年限的,所以冤獄不少,冤死在牢獄裡等死的人不少。雖然我們已經習慣坐牢是一種懲罰,失去自由,但是我們心中仍是具有那種報復基因,也就是輪迴,仔細想想,輪迴不就是種報復嗎?或者說是反射的態度,殺人償命天經地義。那位講師說是我們比較不會原諒別人,西方人比較會。而我的看法略有不同,我到覺得是我們渴望得到一個結果,而那個結果必定是有個誰必須要犧牲,為了之前的犧牲,也就是輪迴。就某種觀點來說,你殺了他,並不會把被害者復活,也不會把痛苦消滅,只是想給個『交代』,而這個交代可能只是為了支付自己的難過。另外一方面來說,西方人較沒有這種概念的緣故,可能是由於人權發展的較為完善,或是他們存在著上帝。

 

我並不是再說上帝的神蹟,畢竟我不是基督徒,而是種至高無上的地位,用他們的話來說,上帝是我們的父,相反來說,我們凡人的爭鬥就是兄弟姊妹的爭吵,殺人是犯罪的,而我們有資格去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嗎?我們的確知道沒有資格,所以他殺了人,他犯了罪,那麼,我們是否有資格殺他,如果殺他,是否我們也犯了罪。擁有上帝的地位,首先就先製造出一個平面的可能性,對於人類。都是相等的優良也是低劣,那位受害者的父親所說,人權應該是保障受害者的,我也不是這麼認為,人權應該是基本人權,是人都該有的權力才叫做人權,近年來,人權都演化成人道推展到動物之上,那麼犯人不是人嗎?如果我們將基本人權置放在只有部分人才可以擁有的話,那麼種族歧視也是可以被同意的,因為我認為你不是這個群體內的『人』,所以自然我可以欺壓你。

 

我覺得白冰冰的話充滿著漏洞,那做了那麼多壞事,都不用判死刑,為什麼做壞事『一定要』判死刑才算圓滿?都不用判死刑,那很多小事大家就不要計較?美國有一半的州廢除死刑,歐洲大多也廢除死刑,但是他們打『小事』的官司卻比我們還多,也容易得到索賠,不像是台灣往往要纏訟個數年或十多年。所以這件事情可見是沒有關連性的,白冰冰又說到警政體制司法體制的無用等等,但是只是廢除死刑,並不是廢除法律,為什麼司法體系就是無用的呢?難道司法體系的目的是在於判人死刑?我可以想像親人喪命於他人之手是有多少的憤恨,但是憤恨不足以成為反對的基石,頂多成為口號和激情,如果基石本身就是憤恨的話,那我不覺得,這樣會得到希望,我想只是更多更多的絕望而已。

 

說到這裡,我到底是贊成還是反對。當然是贊成廢除。但是不是現在也不是民國一百年,而是大概在二三十年之後或者更久,直到夠久到我們足以接受這件事情的發生,在各種層面上,從心態到經濟到法治體系,而不要為了貪圖文明兩個字的虛榮快速改變,從心態上我們得擺脫舊有的復仇思考,在經濟上看起來最少人注意,但卻是最實際的,白冰冰他們只說到正義,但正義是什麼?一定得復仇才是正義?正義本身就有很多隱含,也是朦朧的。那經濟卻是實際的,可以計算的,卻被忽視,殺死一個死刑犯平均用1.5顆子彈,但是如果變成終生監禁在到死的這段期間,要付出多少的伙食和電費去養這個犯人?一天也得個30元吧30*365*20,所以一個犯人活二十年就要至少二十一萬,依照我們目前政府的經費,真的是不小的支出。再來是法治體系的變革,這方面我法律讀的少,所以就不多贅述了。

 

對我來說,廢除死刑是可以的,但必須要有良好的經濟基礎,不廢除死刑也是可以的,但請給我一個良好的理由,不要因為憤恨殺人,如果是,那麼和殺人犯有什麼區別?

 

我們是否有資格殺人呢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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